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报送2025年入选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推荐名单的函》《关于商请除名及加强行业管理的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以下称省级协会)开展2025年入选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以下称名单库)推荐名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单库入选条件和不予入库情形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称估价机构),可以申请入库:
1.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估价机构备案等级二级及以上,具有8名及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
3.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健全,能够较好胜任司法评估业务;
4.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已为中房学会员。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机构,不得推荐:
1.近5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近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除名;
3.近5年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严重自律惩戒;
4.近3年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抽查)中,存在估价报告不合格情形2次及以上;
5.近3年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6.收费标准高于或者低于全部申报估价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
7.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予以除名的情形
已入选名单库的估价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从名单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推荐入选名单库: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规定,受到严重自律惩戒;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
(七)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八)未按照在中房学报备的收费标准计收评估费用。
三、推荐要求
省级协会应综合考虑申请估价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司法评估质量、司法评估经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信用记录、职业道德等因素,根据本地司法评估业务市场需求,严格把关、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估价机构,确保评估服务质量和行业良性竞争。
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2022年中房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估价机构,无需重新申请,只需核对更新相关信息;如省级协会本次不予推荐的,须说明具体原因。
四、推荐程序
(一)估价机构申请
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请于2025年6月11日前登录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机构端)(网址:https://ptclient.cirea.org.cn/enterprise/login/gujia)完成申请。其中,2022年中房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估价机构,需通过平台核对更新并提交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入库资格。
(二)省级协会推荐
省级协会登录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s://pt.cirea.org.cn/index),审核本地区估价机构申请信息,经集体研究或者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听取城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研究后确定。
省级协会请于2025年6月18日前将推荐的估价机构信息汇总表(需注明新增估价机构和已入库估价机构,见附件1)、除名和退出估价机构汇总表(需注明具体除名和退出原因,见附件2)、现有入库估价机构信息更新汇总表(见附件3)报中房学(以上材料含电子版)。
(三)中房学组织专家评审
中房学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地方估价行业组织代表、涉执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专家代表、估价机构代表等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省级协会推荐的估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2025年入选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推荐名单。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解释。省级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推荐工作,并做好信息传递和政策解释,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纪律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在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审核,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借推荐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
在相关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中房学联系。
联系人:张茹,010-88565860;程敏敏,010-88565520。
邮 箱:sfpg@cirea.org.cn。
附 件:1.推荐估价机构信息汇总表(附件下载)
2.除名和退出估价机构汇总表(附件下载)
3.现有入库估价机构信息更新汇总表(附件下载)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