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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6第1号
文章来源:中房学  发布日期:2026-07-30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7月15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6年7月29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房学《章程》等自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房学负责处理针对会员以及受中房学委托承担专项工作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中房学自律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中房学请求予以自律处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房学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房学自律管理规定的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处理恰当。

第五条  中房学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台账,对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办理进度、处理结果等内容逐件登记。

第六条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方式提出。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或者有效线索,投诉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不得恶意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

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实投诉举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房学在职责范围内受理对被投诉举报人下列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涉嫌违反中房学《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自律管理规定的;

(二)涉嫌违反中房学发布的房地产估价、经纪、租赁方面的技术指引、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规定的;

(三)涉嫌在承担中房学委托的专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委托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由中房学负责调查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房学职责范围的;

(三)匿名投诉举报、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投诉举报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四)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已经受理或者作出处理,且无新的事实、证据的;

(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已经立案调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登记立案的;

(七)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评审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八)法律法规及中房学自律管理规定明确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诉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的,中房学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投诉举报;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中房学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中房学应当自收齐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齐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但是投诉举报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不清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房学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一)询问投诉举报人,约谈被投诉举报人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二)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进行现场调查,查阅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业务档案及资料;

(四)联合地方相关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调查;

(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鉴定。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论证等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阻碍调查工作。

被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中房学可以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诉举报客观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参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中房学可以终止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终止理由。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中房学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后,中房学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自律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做好解释说明;

(二)被投诉举报人行为存在瑕疵,但是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自律处分的,通过谈话提醒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督促其改正;

(三)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自律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自律处分的,按照中房学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据认定的事实,按照中房学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一般采取短信、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和延期理由。

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专家论证、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中房学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投诉举报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处理文书、送达凭证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房学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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